政府信息公开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关于对州十五届政协第一次会议第161号提案的答复

    2022-10-10  点击:[]

    甘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州十五届政协第一次会议第161

    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苏玲玉、刘颖武、尕藏久美、来焱华、马华毛、吕卫民委员:

    你们好!你们提出的《关于调整甘南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津贴执行标准的提案》已转至我局,经过我们认真研究,就你们提出的提案答复如下:

    国家建立卫生防疫津贴,为保障卫生防疫人员的身体健康,鼓励卫生防疫人员做好本职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卫生防疫津贴标准也有了大幅提高。2020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3号),再次调整了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我州根据文件精神,从2020年1月起,对全州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及时调整了卫生防疫津贴标准。

    目前,我州疾控中心工作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辅助人员)、工勤分别按一类、二类、三类、四类津贴标准享受了卫生防疫津贴。

    2020年,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精神,在确诊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州疾控中心工作人员按一类、二类津贴标准临时提高了卫生防疫津贴。

    卫生防疫津贴是以卫生防疫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管理发放的岗位津贴,一类、二类津贴发放范围为日常工作中专职从事甲类、乙类传染病防治、研究,以及在甲类、乙类传染病突发、流行期间深入病区进行防治工作的人员。国家明确要求要严格把握政策口径,不得擅自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津贴标准。

    2020年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全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义无反顾、无畏风险,奋力战斗在全州疫情防控第一线,体现了新时代疾控中心工作人员的责任与担当。鉴于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长期性和各级疾控中心承担的危险繁重工作,同时根据国家新冠肺炎疫情是突发性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属乙类传染病,参照甲类管理”政策,我们将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加强调研,以全州疾控中心工作人员日常从事工作为基础,兼顾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动态调整卫生防疫津贴类别,及时落实待遇。

    感谢你们在百忙中对我州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你们以后对我局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或建议,同时也祝你们工作顺利。


    甘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16日


    上一条:关于对州十五届政协第一次会议第114号提案的答复 下一条:关于对州十五届政协第一次会议第155号提案的答复

    关闭

 地址: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博峪路一号 邮编:747000 Copyright@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博达软件 © 2015-06 备案编号:陇ICP备16000102-2    联系电话0941—8213713   甘公网安备62300102000113号   网站标识码:623000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