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社字〔2021〕248号
甘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州十四届政协第五次会议第126号
提案的答复
尊敬的张功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对从事林业草原有毒有害工作人员享受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提案》已转至我局,经我局认真研究,就您提出的提案答复如下:
2015年1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9号)和《关于调整林业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01号)等文件,要求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5月,经州政府研究同意,我局会同州财政局将《关于转发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的通知》(州人社字〔2016〕102号)、《关于转发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林业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通知>的通知》(州人社字〔2016〕103号)下发各县市,并就调整上述行业性岗位津贴标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做出要求。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临潭县农牧局向临潭县人社局申报了本系统工作人员享受津贴的报告,报告未做到严格控制一、二类津贴享受范围及人员,分类不准,而且未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临潭县人社局随后要求县农牧局重新按文件标准严格控制人员分类,并将享受岗位津贴人员情况在本单位范围内经公示无异议后,申报请示县政府批复落实。通过调查了解,临潭县农牧局从2019年起,每年向县政府汇报请求落实,但未向临潭县人社局申报,也未得到县政府批复。
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我局高度重视,对各县市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林业有毒有害岗位津贴和畜牧兽医局医疗卫生津贴落实情况进行了督查,要求未落实的县市务必于今年年底前落实兑现,我们也将及时跟进,督促指导各县市尽快落实各项津贴。
感谢您在百忙中对我州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你们以后对我局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或建议,同时也祝您工作顺利。
甘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