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州十七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162号
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何闹厅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农村老年人养老金的建议》州人大大会秘书处已转至我局,经过我局认真研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2014〕67号)精神,我州出台了《甘南藏族自治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州政发〔2014〕107号)文件精神,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我州制定了相应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对于城镇居民和农牧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国发〔2014〕8号文件明确规定:“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是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因此,提高养老金补助标准是国家规定的,各级地方政府是无权更改的。目前,我州的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只有合作市、夏河、舟曲三个县市的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38元,(其中:中央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98元,省级财政补贴20元,县级补贴每人每月20元)。其余县市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均为每人每月128元(其中:中央98元,省级补贴20元,县级补贴10元)。卓尼、碌曲两个县的县级基础养老金标准已经县政府同意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10元,目前,补贴资金正在与财政对接落实中。
对于农村老年人养老金逐步提高问题。我局已向省人社厅和州委州政府多次反映、建议,省、州政府高度重视,提高居民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工作已纳入党委、政府的一项考核指标。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继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一如既往的继续向中央和省州有关部门反映、汇报,积极争取。
最后,感谢您对我州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以后对我州人社工作多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甘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