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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费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2021-06-23  点击:[]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以下简称职业年金)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18号)、《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5〕86号)、《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经办管理实施办法》(甘人社通〔2019〕23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甘肃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管理职业年金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职业年金经办管理业务包括参保登记、基金归集、个人账户管理、转移接续、待遇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 经办机构要加强经办能力建设,落实经办人员,落实经办责任,落实授权管理和不相容岗位的内控管理要求。

    第五条 甘肃省职业年金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发建设,各级经办机构统一使用。信息系统数据信息实行省级统一集中管理。


    第二章 基金归集

    第六条 参保单位及其参保人员职业年金缴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税务部门通过“社会保险信息共享平台”,向经办机构实时提供与人民银行国库核对的实征明细数据。

    第七条 在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前,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经办机构出具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实账部分利息资金拨付申请汇总表(投资运营前)》(附表1)和《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实账部分利息资金拨付申请明细表(投资运营前)》(附表2),将参保人员个人实账积累部分每年按统一记账利率计息的资金及时足额划入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

    第八条 参保人员按规定退休、在机关事业单位调转工作、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时,参保单位及时向经办机构申报职业年金记实、补记业务。

    参保单位依据经办机构计算的记实、补记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金额,向同级财政或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申请拨付资金,并及时缴入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

    第九条 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托管银行(以下简称归集账户银行)遵照托管协议,做好账户财产保管、接收缴费收入、执行划款指令等工作,及时向经办机构反馈收款、划款等分参保单位的实收明细数据和纸质凭证。每月月末工作日,向经办机构提供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余额及明细信息等资料。

    第十条 经办机构要严格财务对账、记账制度。在每月6日前,通过信息系统比对税务部门实征明细数据,完成参保单位的职业年金实缴到账工作。将归集账户银行反馈的参保单位实收明细数据(包括转移收入、利息收入、记实补记收入等)与参保单位的实缴到账数据、社保业务数据进行比对匹配,确认账实匹配一致的职业年金投资运营首期基金量及以后的当期基金量,生成本级实账基金归集数据,并依据基金归集数据,完成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实缴分配工作。

    第十一条 职业年金基金按月归集(业务流程示意图,见附图一)。

    经办机构在每月10日前,将账实匹配一致的职业年金基金通过本级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全额直接划入省级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完成财务核算、记账等工作。

    市州经办机构在每月10日前,通过信息系统提取、汇总市州本级及所辖县区基金归集数据,生成市州基金归集数据。

    省级经办机构在每月10日,通过信息系统提取、汇总省本级及各市州基金归集数据,与省级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基金到账明细进行对账,账实匹配一致后生成《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账基金归集汇总表》(附表3)。

    第十二条 省级经办机构在每月15日前,按照《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账基金归集汇总表》确认的基金量,将归集到省级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的全省职业年金基金划入职业年金计划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第三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建立和管理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录缴费收入、投资收益、记账利息、待遇支付等职业年金账户财产变化情况。

    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依据参保人员参保状态,区分为正常缴费、暂停缴费、保留账户、定期领取、一次性领取终止等不同的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

    个人账户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收益信息、支付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区别记录实账缴费和记账缴费、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记录转入的企业年金、军人年金和补记的职业年金等政策规定的账户信息。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按规定将税务征收进入国库的职业年金缴费比照财政库款计付的利息、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开立前在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暂存的职业年金缴费的计付利息和归集账户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按月结转,按季度归集到省级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归入全省职业年金统一计划财产,转入投资运营,并通过计入统一计划单位净值的方式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缴费,经办机构按月将缴费记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未按时足额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视为欠缴,经办机构暂不记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待参保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资金到账之月记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对于因缴费基数变化等原因多缴的职业年金费用,只退回多缴的本金。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依据归集账户银行反馈的财政实账利息资金到账信息,为参保人员记录职业年金基金实际投资运营前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实账积累利息。

    职业年金基金实际投资运营前,已办理了省内跨经办机构转出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实账部分利息,按每年最新统一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重新记账后,因利率增高产生的当年利息缺口资金由转入地同级财政拨付。

    第十七条 经办机构在职业年金基金准确核算、账实匹配一致的基础上,区分职业年金基金实际投资运营前、职业年金基金实际投资运营后,生成《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表(投资运营前)》(附表4)和《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表(投资运营后)》(附表5),及时记录管理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财产变化。

    第十八条 全省职业年金统一计划采用份额法计量,每月定价。每月15日确定为全省职业年金统一计划定价日。如因业务需要调整变更时,省级经办机构将定价日安排及时通知受托人。

    第十九条 职业年金基金实际投资运营后,在每月定价日之后5日内,省级经办机构复核确认并在信息系统记录,由统一计划收益率计算人计算,统一计划收益率审核人核对的全省职业年金统一计划单位净值和收益率,作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录的依据。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根据全省职业年金统一计划单位净值,采用份额计量方式按月记录职业年金实账积累部分、记账积累部分个人账户财产变化情况,通过信息系统将职业年金投资收益记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汇总经审核的缴费、记实、补记、转移、支付等所有涉及资金收支的业务信息,记录本级职业年金实账基金收支明细数据和收支汇总数据。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出现关系转出、一次性领取职业年金待遇、个人账户累计金额领取完毕,或其他应终止个人账户的情形时,经办机构在完成支付手续后,终止该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升学、参军、失业的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经办机构继续管理运营,在参保单位申报暂停缴费业务当月,经办机构要将其个人账户标注为保留账户,停止对该人员缴费核定,并根据个人账户资金的投资运营情况及时记录财产变化情况。

    判刑人员服刑期间和失踪人员的个人账户,在相关政策明确之前可暂时转为保留账户进行管理。


    第四章  待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符合职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的,按以下流程办理职业年金待遇业务(业务流程示意图,见附图二):

    (一)在每月13日前,经办机构受理参保单位提交的参保人员待遇申领材料,完成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和一次性待遇核定工作,并通过信息系统汇总经审核的本级转移支出、月待遇支出、一次性待遇支出、其他支出等业务内容,生成本级职业年金基金支出明细数据。

    (二)每月13日,市州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提取、汇总市州本级及所辖县区支出明细,生成市州职业年金基金支出明细数据。省级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提取、汇总省本级及各市州支出明细数据,生成《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支出明细汇总表》(附表6)。

    (三)每月22日,省级经办机构依据《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支出明细汇总表》,通过受托人向受益人收款账户直接发放职业年金待遇,将个人账户转移资金划转至转入地经办机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或新参保单位的企业年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第二十五条 受托人在职业年金各项待遇支付后3个工作日内,向各经办机构反馈支付的明细结果。

    因参保人员登记信息有误导致职业年金待遇支付不成功的,受托人通过信息系统向各经办机构提供待遇支付不成功的明细信息。省级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及时提取、汇总各经办机构更正的参保人员登记信息,通知受托人完成二次支付。

    第二十六条 根据受托人反馈确认的职业年金待遇支付明细,经办机构完成个人账户余额冲减、账务处理等个人账户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退休前已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经办机构继续管理运营的,可直接向原经办机构提交《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保留账户人员待遇申领表》(附表7)和相关材料。

    经办机构核定保留账户人员职业年金待遇,出具《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保留账户人员待遇核定表》(附表8)。省级经办机构通过受托人向保留账户人员发放职业年金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参保登记、转移接续等业务经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25号)、《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甘人社通〔2019〕17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63号)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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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经办规程附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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