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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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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27 作者: 来源:

甘人社通〔2023106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司法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业务主管单位:

    《甘肃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经2023年第6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32

附件:

甘肃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加快构建支撑创新型省份的技能人才体系,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关于深入推进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的通知》《甘肃省中长期职业技能培训规划(2018202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技能大师是指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以国家和省级表彰的优秀高技能专家名字命名,工作室的规范名称为“技能大师姓名+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室需在明显位置悬挂工作室牌匾,并张贴工作室管理制度等相关宣传资料。

    第三条工作室应由在我省技术技能领域突出的行业和大中型企业工作的高技能人才,以及掌握传统技能、民间绝技的技艺人才,依托企事业单位、行业技术研发中心以及重点职业院校、依法注册技艺传承场所等为载体领办或创办。工作室应设在生产、研发、教学、实训等场所。围绕推动重点产业关键技术突破,支持各类企事业单位引进产业发展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对符合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单位评选条件的,予以优先推荐。

    第四条   工作室的主要功能是整合高技能人才资源,在技术攻关创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形成团队优势,实施重点攻关、重点突破;承担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试制推广、教学培训等任务;深入研究专业技能,及时总结绝技绝活和技师技能创新成果;传授技能,培养高技能人才,培养行业(产业)、企业技术技能骨干;承担和参与行业性、区域性技术技能交流活动。

    第五条   依据申报条件,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是由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等推荐,经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评审推荐,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是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组织评审确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新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六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资金投入包括中央财政支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省级政府安排的配套资金及行业企业(单位)支持资金、自筹资金等。

    第七条工作室实施年度考核制度。补助资金拨付的属地人社部门负责对工作室开展年度考核,并进行初步等级评定,等级评定分为四个等次: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每年12月底前,考核单位应将年度考核情况书面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对初步评定结果进行复审,并抽取10%进行现场年检核查,结合初审对各工作室年度运行情况进行最终等级评定。

    第八条   对年度考核优秀等级的工作室通报表扬,再次申报建设项目时获得表扬可作为加分项;对考核不合格的工作室,给予半年时间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工作室所在单位向所在市或县(市、区)人社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重新考核评估的书面申请,经考核仍不合格的,省级的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撤销工作室称号,国家级的报人社部取消工作室称号。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九条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一)技能大师的条件。技能大师应当是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或具有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作出较大贡献,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工作室日常工作。一般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技能水平。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称号;

     2.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或具有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积极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取得有一定影响的发明创造,并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

     3.具有一定的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作出较大贡献。

     (二)依托企业建立工作室,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技能人才比较密集;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费用不低于50%,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

    (三)依托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了一系列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已建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

    第十条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一)技能大师的条件。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或具有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作出较大贡献,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工作室日常工作。原则上应具有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同时,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甘肃省技术能手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以及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

    2.能积极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取得有一定影响的创新成果,并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或对技术发展具有引领作用;

    3.具有绝技绝活,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做出了较大贡献。

    4.指导学生或徒弟在全国技能大赛取得第一名、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的成绩。

    (二)依托企业建立工作室,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拥有一支为技能大师提供必要支持的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团队;技能人才比较密集;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费用不低于30%,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持续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工作条件。

    (三)依托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以及高校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培训中心)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或具有技艺传承事业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拥有一支为技能大师提供必要支持的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团队;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了一系列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制度;与企业联系紧密,校企合作卓有成效;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场地、人员、设备、经费等必要的工作条件;能支持工作室开展项目建设和成果产出。

    (四)乡村振兴技艺传承、民间绝活等技能大师工作室可依托个人作坊、技艺传承训练场所、演义场所、合作社等机构建立(机构须取得合法注册登记),能够支撑师带徒、技艺传承等各项活动有效开展。


第三章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发文启动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国家级或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申报表;

    2.申报报告。包括工作室所在建设单位概况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成效,工作室带头人和团队情况简介,工作室场地设备和单位资金支持安排计划,以及工作室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

    3.证明材料。工作室领办人的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以及技能荣誉证书、技术成果证书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和《×××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等。

    4.申报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其中企业与院校联合办的,还需提供校企合作协议书和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第十三条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中央在甘单位、省属企业、省属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选取行业专家组成评审行业专家库,每年评审时成立评审考核专家组,成员为奇数且不少于11人。其中,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行业专家组不少于7人。评审考核专家组成员采取回避制度。同时,成立评审考核监督组,全过程监督评审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甘肃省财政厅根据评审办法和工作流程,组织评审考核专家组、监督组,按照审阅材料、现场考察、集中评议程序,提出工作室候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经公示无异议的,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甘肃省财政厅发文公布工作室名单;申报国家级的按程序上报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备案,由人社部会同有关部门公布名单。名单正式公布后,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甘肃省财政厅对入选单位授予牌匾。


第四章项目投入


    第十七条对经评审认定入选的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按照国家标准一次性给予建设项目资金补助;对经评审认定的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按照省级标准一次性给予建设项目资金补助。其他投入资金由申报主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投入扶持发展资金。

    第十八条按照建设项目实施期限,经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甘肃省财政厅等有关省级部门检查评估,对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安全、建设成效显著的项目单位,可继续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将政府补贴性相关技能培训向技能大师工作室倾斜,并及时兑现培训补助资金,特别是引导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

    第二十条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技能大师工作室考核标准,采用百分制对技能大师工作室从技艺传承、技艺创新、技能人才培养、取得成就、规章制度、党建工作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审。


第五章   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第二十一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培训用品购置、技能交流推广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地方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技能大师工作室技术技能创新研发等活动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从地方政府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行业、企业或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办公场所、实训设备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安排技能大师带徒津贴、研究(攻关)项目补贴以及日常工作经费等。

    第二十四条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单位要做好以下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单位要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


第六章项目产出


    第二十五条 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应形成以下项目产出:

    (一)具备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定期开展活动。

    (二)建立完善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制度、办法,规范运作。

    (三)通过传、帮、带,使技艺技能得到传承,每个技能大师工作室年均为企业或社会培养8个以上青年技术技能骨干。

    (四)将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法及时总结推广。

    (五)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二十六条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应形成以下项目产出:

    (一)具备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定期开展活动。

    (二)建立完善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制度、办法,规范运作。

    (三)通过传、帮、带,使技艺技能得到传承,年均为企业或社会培养6个以上青年技术技能骨干。

    (四)立足企业进行技术革新、解决企业生产技术难题,积极参与企业技术装备引进、技术改造项目。总结推广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和先进的生产操作法;与技工院校开展共建工作,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深化校企合作。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技能大师工作室要建立专门档案,包括申请表、批文、成员信息、重大活动记录、业绩、工作总结、影像资料等。

    第二十八条   建设期满后,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会同属地补助资金拨付人社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开展考核评估,进行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不符合建设条件或未达到项目绩效的限期整改,一年内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按程序取消项目称号。

    第二十九条   工作室属地补助资金拨付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监管机制,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估,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工作室培训原材料消耗、指导教师聘用、与技能交流推广有关的费用支出。

    第三十条   属地补助资金拨付人社部门负责对工作室建设项目单位的日常指导和管理,健全考核、检查和监督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作室的建设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

    (一)定期上报制度。技能大师工作室要分年度编制技能大师工作室工作计划,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每年12月底前项目主管单位向属地资金拨付人社部门报告总结,市级人社部门汇总属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年度工作情况,向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当年工作室工作开展情况及项目产出情况(包括技能人才培训鉴定人数、高技能人才培养情况、青年技术技能骨干培养情况等)。

    (二)建立联系制度。各级人社部门应建立党员干部联系技能大师工作室制度。通过电话沟通、电子邮件等方式,主动加强交流沟通,听取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对人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掌握技能大师工作室运行情况,在政策范围内积极协调解决技能大师工作室课题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新型学徒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困难。

    (三)开展进校园活动。技能大师工作室属地人社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技能大师进校园活动,鼓励技能大师宣讲自身成长之路和精湛技能展示,为师生带来心智上的启迪、情感上的熏陶、精神上的慰藉,丰富学生文化生活,营造浓郁校园文化氛围,让精湛的技艺、自强不息的拼搏精神、优秀的文化传承,感染学生、激励学生、滋养学生。

    (四)开展经验交流活动。通过开辟专栏、策划系列活动等方式,定期组织工作室专家参加重要活动,定期开展情况通报和经验交流,开展特色宣传,充分展示技能人才精湛技艺水平、技术革新创新、技能人才培养等方面优秀成果,扩大甘肃技能人才的社会影响力,形成爱惜技能人才、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一条每年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甘肃省财政厅根据属地补助资金拨付人社部门对工作室建设情况的考核评估报告,将技能大师工作室参加各项组织活动、开展技术交流、师带徒等项目产出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工作室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称号及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产生恶劣影响的。

    (三)因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四)工作室带头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其他应当严肃追究责任的。

    (六)申报单位不愿意继续举办或申报单位主体不存在的。


第八章   变更退出


    第三十二条因带头人退休、重大疾病、死亡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工作室不能继续开展活动,原依托单位仍有意愿举办省级工作室的,可上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变更带头人,由本单位具备同等及以上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继续领衔建设,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工作室及带头人条件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变更工作室带头人。

    第三十三条带头人调离至省内同系统(集团)其他单位工作,带头人本人及新单位有意愿继续举办省级工作室的,新单位应联合原依托单位上报,申请变更工作室举办单位或由原单位和新单位协商合作共建,由省级人社部门对工作室及带头人条件进行评审,评审合格后变更工作室申报单位。

    第三十四条除上述情形外,工作室或带头人发生变动,依托单位应在30天内向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报告或申请;国家级工作室或带头人变更的,由省级人社部门将变更报告或申请上报人社部,省级工作室或带头人变更的,省级人社部门在收到报告或申请后30天内按相应条件予以取消和认定。项目承建单位属保密性质的,按国家有关保密制度执行。


第九章


    第三十五条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市州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考核办法由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实施细则。

   相关链接:《甘肃省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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