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人社通〔2022〕426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商务和文化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商务厅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8日
附件
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89号),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业在促进就业创业、优化人才配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重要作用,为我省构建“一核三带”区域发展格局和实施“四强”行动提供人力资源支撑,现就加快推进甘肃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一)做强做优人力资源服务龙头企业。统筹规划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布局,重点培育形成20家经济规模大、市场竞争力强、服务网络完善的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联盟、融资等方式,调整优化市场结构,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龙头企业设立高层次技术人才服务中心和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实践基地,按服务效果给予一定资助。引导龙头企业发挥人才优势、技术优势和创新优势,按规定承担就业和人才工作领域相关试点示范,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分级分类建立人力资源服务龙头企业名单,实行常态化联系和动态管理机制,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的组织化水平。(省人社厅、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专精特新”发展。重点培育聚焦主业、专注专业、成长性好、创新性强的“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推动技术、资金、人才、数据等要素资源向创新企业集聚。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开展“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遴选培育,在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网络招聘、人力资源管理软件、人力资源大数据分析应用等领域,发展具有原始创新能力和集成创新实力的人力资源科技型、创新型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每户奖励5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户奖励30万元。为吸纳就业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精准投放“陇原惠岗贷”。(省人社厅、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兴办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提质增效。鼓励各类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收购、参股、联营等多种形式进入人力资源服务领域。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创办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面落实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对申请人自主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行政许可并承诺其已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做出审批决定。对省外、境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备案的,实现现场办结。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进入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对符合条件人员首次创办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照规定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带动就业达到一定条件的初创企业按规定给予3-15万元创业带动就业项目补助。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为重点群体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的,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开展就业见习的,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增强创新发展能力
(四)全面提升数字化水平。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型技术,加速实现业务数据化、运营智能化,分业态推进数字化升级改造。优先升级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才测评等高人力资本、高技术、高附加值业态。推动招聘、培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劳务派遣等业态数字化改造。支持有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龙头企业,打造一体化数字平台,全面整合企业内部信息系统,形成数据驱动的智能决策能力。支持中小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从数字化转型需求迫切的业务环节入手,加快推进数字化办公、业务在线管理等应用,逐步向全业务全流程数字化转型延伸拓展。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发展猎头服务。加快培育一批特色鲜明、专业领先、贡献突出的猎头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市场化引才奖补措施,实行揭榜挂帅机制,引进高精尖缺人才。企业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才所需费用,可全额列入经营成本。(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发展新业态新模式。鼓励信息技术与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深度融合,利用规模优势、数据优势、场景优势,培育人岗智能匹配、素质智能测评、劳动力智能排班、人力资源智能规划等新增长点。推动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引导支持平台企业加强数据、产品、内容等资源整合共享,扩大网络招聘、远程面试、直播带岗、协同办公、在线培训等线上服务覆盖面。深化共享经济在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应用,创新发展服务业态,为企业开展共享用工和劳动者兼职灵活就业提供优质服务。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探索开展与互联网、教育、医疗等行业的跨界合作。(省人社厅、省工信厅、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创新推动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知识产权创造、转移、转化、应用和保护等工作。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围绕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参与技术合同登记,参评高新技术企业。搭建供需平台,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创新主体开展知识产权转化和运用。加强人力资源数据安全管理,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行业集聚发展
(八)优化产业园布局。支持市州综合应用区域、产业、土地等政策创建一批有特色、有活力、有效益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托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建公共实训基地,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强化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枢纽和产业创新发展平台功能。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产业园申建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按规定给予资助。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交流协作机制,推进人力资源服务区域协同和开放合作。定期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综合评估,对评估结果优秀的,给予适当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和分园区的给予一次性奖补。(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才市场。聚焦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推动融合集群发展。规划建设一批专业性行业性人才市场。完善人才综合服务功能,打通专业人才开发、引进、流动、配置链条。探索在兰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兰州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各类功能区、产业园区、职教园区、创业园区建立人力资源服务集聚区、人力资源服务联络站,贴近市场一线开展需求监测、用工保障、人才引育等服务,构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生态体系。(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零工市场建设。各地要把加强零工求职招聘服务作为完善就业服务的重要举措,压实属地责任,强化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更好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加大零工市场建设支持力度,打造由政府设立、人社部门主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的多元化灵活就业服务平台。合理利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场地资源,设立零工对接服务专区或分时分区共享场地设施。对零工人员自发集中有一定规模的求职地点,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改造利用闲置建筑、搭建必要服务设施,就近设立零工服务场所。将零工信息纳入公共就业信息服务范围,搭建数字化灵活用工平台,免费向社会提供零工求职招聘信息登记和发布服务。各地零工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营维护相关支出,可按规定从就业补助资金等渠道列支。(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服务发展作用
(十一)深化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人力资源与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把实施强科技、强工业、强省会、强县域“四强”行动作为主要抓手,持续为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培养和输送人才。进一步推进东西部人社协作,发挥区域间互补优势,整合帮扶资源,丰富协作形式。鼓励东西部协作结对地区在就业、技工教育、技能培训、人才引智等方面加强工作联动,通过市场化方式保持协作关系。有条件地区可与劳动力流动较多的其他地区建立健全市场化协作机制。(省人社、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制造业人力资源支持。搭建制造业等重点领域人力资源服务供需对接平台,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深度融入制造业产业链。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制造业企业设计人力资源管理流程和模式,梳理整合相关环节的人力资源服务需求,持续提供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对接和供需匹配服务。推动制造业企业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互利共赢、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共同发展面向相近领域的人力资源服务。(省人社厅、省工信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助力乡村振兴计划。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破除妨碍劳动力、人才流动的体制和政策弊端,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引导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围绕乡村振兴开展专项招聘、供需对接、人力资源培训、劳务品牌建设等服务。探索组建区域劳务协作联盟,健全跨区域就业服务机制,在农民工及脱贫人口输出较多的市县、乡村和就业集中的地区合理设置就业服务站点,对组织农民工外出务工数量较多、成效较好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加快发展县域特色产业,提升县域就业承载力,大力实施以工代赈,尽可能增加劳务报酬发放规模,组建一批创业服务专家队伍,为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专业化服务。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脱贫地区特别是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广泛开展对接合作,通过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形成常态化就业帮扶合作机制。(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行动。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促进机制,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组织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聚焦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大规模开展求职招聘、就业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广泛收集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重大项目等岗位需求计划,集中推荐优质就业岗位。举办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人力资源服务进校园进企业、百名人社局长“直播带岗”等专项活动。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劳动者提供贯穿职业生涯全过程的就业和职业发展服务,不断提升劳动者素质能力。对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提供创业指导、招聘用工、经营管理、投融资对接等一体化服务,通过服务创业有效带动就业。(省人社厅、省工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支持劳务品牌和劳务协作基地建设。充分发挥“鲁甘人力”“津甘技工”东西部劳务协作品牌的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加强劳务品牌建设。扩大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劳务输出中的作用,开展东西部劳务合作,建设劳务协作基地,与省内外建立稳固的劳务输出关系。对认定为省级劳务品牌的创建承办单位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认定为国家级劳务品牌的创建承办单位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组织输转脱贫劳动力到企业实现稳定就业,签订并实际履行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奖补。(省人社厅、省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推动公共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协同发展。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按计划时序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组织开展好各类各项活动。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或承接公共就业和职业技能评价等相关活动,延伸和拓宽服务领域。通过联合经营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多样化人力资源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按规定面向本单位职工和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省人社厅负责)
五、深化国际合作交流
(十七)推进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贯彻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落实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外资准入国民待遇,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积极引进我省市场急需的海外优质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项目和技术。支持兰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引进一批境内外专业服务领域知名企业,打造产业特色鲜明、高端要素集聚、品牌效应明显、配套功能完善的综合性示范平台。保障外资企业、省外企业平等参与人力资源服务领域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业务。(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贸易。开展“一带一路”人力资源服务行动,充分发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作用,支持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RCEP自贸区成员国家间设立分支机构,与“走出去”重点企业建立“结对式”关系,抱团开拓国际市场。用好敦煌文博会、兰洽会等国际展会平台,举办人力资源服务主题活动,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走出去、引进来”。依托兰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建国家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基地。发展人力资源服务离岸外包,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探索建立人力资源服务贸易统计制度。(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夯实创新发展基础
(十九)加强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鼓励我省高等院校设置与人力资源服务业相关的学科、专业,培养人力资源服务业方向的专业硕士,适度扩大招生规模,培养行业发展所需的专业人才。将人力资源服务业高层次人才纳入我省有关人才计划和项目,进一步吸引高端人才来甘创新创业,支撑引领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支持行业人才培育。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计划,打造高水平领军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落实“甘肃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高级人才研修计划”,每年组织50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到国内著名高校、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学习培训,所需经费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经费中列支。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推动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依托高等院校、大型企业、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国家级人才市场、有条件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设人力资源服务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整合各类资源,加快行业骨干人才和基础人才培养培训。高质量推进万名从业人员年度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建立行业发展智库。建立覆盖行业龙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大型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的领军人才库和专家智库,加强战略性、理论性、基础性研究。遴选具备人力资源服务业背景的专家、学者和管理人员参与项目、科研、职称的评审及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审定。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从事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兼职、参与项目合作并取得报酬或奖励,其业绩成果作为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发挥职称评审指挥棒作用。多渠道宣传解读人力资源职称评审政策,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下大力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积极探索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试点。对行业中业绩突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做出重大贡献的业内优秀人才符合条件的纳入特殊人才职称评价。(省人社厅、省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完善统计监测制度。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加强统计组织和监督管理,落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体责任,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科学性、及时性,建立覆盖各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数据库和规模以上企业名录库,完善定期监测和快速调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持续开展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监测分析,加强统计监测数据分析应用,提升科学决策水平。依托甘肃省人社综合服务平台实现人力资源数据和政府相关数据开放与共享,实现政府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网站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网站的联网贯通,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提供信息交互平台。(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健全信用和标准体系。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服务活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行信用积分管理。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人力资源服务领域标准制定、修订和宣贯工作,建立覆盖全业态和全过程的标准体系。鼓励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各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研制。(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十五)实行财政支持政策。鼓励各地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开展机构培育、人才培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以及促进就业活动等工作。(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好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减征“六税两费”、增值税留抵退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相关标准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拓宽投融资渠道。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上市、发行集合信托以及公司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公司信用类债券进行融资。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人力资源服务业,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人力资源服务产业的信贷产品。(省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将人力资源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及时进行动态调整。鼓励通过购买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引进急需紧缺人才、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乡村振兴以及其他公益性服务事项。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通过培训、咨询等服务,推动中小企业完善劳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具备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可开展劳动关系事务托管服务。(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报告公示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强化市场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整治非法劳务中介。规范发展网络招聘、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在线培训等人力资源服务。以加强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为重点,着力解决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中的保障缺失和不足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甘肃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加强行业社会组织建设。培育发展行业协会学会,充分发挥助推行业发展、促进行业自律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参与标准化建设、行业信用评价、从业人员培训、论坛峰会举办、新兴业态管理监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等工作,加强行业发展理论研究,积极开展技术研讨和创新交流活动。(省人社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加强科学谋划,落实投入政策,完善工作机制,推进任务落实。对推进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好贯彻落实,加强跟踪指导,形成推动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格局。加强宣传引导,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浓厚氛围。
本《若干措施》自2022年12月2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8日。国家对执行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链接: 政策解读|《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