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残联、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等8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要求到2017年所有市辖区、到2020年所有县(市、旗)应至少建有一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基本满足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就业需求。
《意见》要求,公办或社会资本兴办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用地,按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纳入计划;社会资本投资经营的,无偿或低价划拨供地。符合税费优惠政策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以及城市建设与公用事业收费优惠政策。
《意见》指出,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一次性建设、场地租金、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以及残疾职工社会保险费等支出给予相关资金扶持;对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就业项目、经营场地等方面支持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或单位,给予补贴或奖励;推动金融机构结合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项目。(卢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