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一条主线 抓好四项重点
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5月13日,省人社厅以三会合一的方式召开了全省劳动关系、劳动监察和调解仲裁工作座谈会,对2015年劳动关系领域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这条主线,在起草下发我省实施意见、指导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的同时,重点抓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协调有序推进,全面完成劳动关系工作的各项任务。一是健全三方工作机制。在原有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席会议的基础上,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由同级政府领导任三方委员会主任。二是扎实推进实施集体合同攻坚计划。不断扩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覆盖范围,提高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实效,力争到年底全省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三是加强劳务派遣规范管理。对超比例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企业进行督查,限期整改。年底实现劳务派遣网上审批和年审。四是稳慎出台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措施。加强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确保省、市(州)、县(区)各个层面落实到位。适时发布企业在岗职工工资指导线。完成1600户企业薪酬调查工作,周密制定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改革实施方案,扎实推进改革。
二、强化工作措施,全面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为切实预防、减少和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今年,各级人社部门将围绕“加大五个力度”,全面治理欠薪。一是加大宣传培训力度。采取多渠道进行政策宣传、开展送法进企业和上门搞培训等措施,切实增强广大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意识,提高企业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加大重点制度落实力度。围绕贯彻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府应急周转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总承包企业负欠薪清偿责任等制度,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三是加大对企业负责人适时约谈力度。对欠薪隐患较大的企业,采取提前打“预防针”的办法,以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领导小组的名义,适时约谈欠薪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和项目施工负责人,面对面商议解决拖欠的具体办法,靠实责任,限期整改。四是加大对欠薪重点单位的通报力度。对侵权行为发生频繁、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在劳动监察机构下达责令整改书后,整改落实不力、拖欠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的,在本行业内进行通报;对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配合劳动监察机构工作,造成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对约谈后改进措施不力,工作进展不大,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的,将启动实施“欠薪黑名单”制度,在全社会予以曝光。五是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企业,要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勇于“亮剑”,毫不手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拟在建筑施工领域探索创建“无欠薪项目部”活动,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先行先试,省厅将视情在全省推广。
三、紧盯薄弱环节,切实加强基层调解仲裁工作。把加快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加大力度,攻坚克难,争取支持,确保实现市(州)级、县(区)级仲裁院建设率达到90%和85%以上的目标任务。已经设立劳动人事仲裁院的,要在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办案场所等方面落实到位,从仲裁庭设置、内部管理、队伍建设、流程规范等方面上档次、上水平。同时,要采取通过公益性岗位和进村进社等途径,在每个乡镇、街道的调解组织设立专门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窗口和专职人员,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实现全省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组建率达到80%以上。
四、注重效能建设,全面提升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能力。一是健全机构,充实力量。按照全省依法行政工作的部署安排,围绕规范执法,统一全省人社部门不同层级劳动监察机构设置及名称;围绕解决多头执法,研究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执法体制,确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履行人社部门综合执法职能的执法主体;围绕实行属地监管,进一步厘清不同层级的劳动保障监察职责,下大力减少执法层级,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加快基层仲裁院建设,要在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办案场所等方面落实到位。二是加强培训,提升素质。加大劳动监察员、协管员和调解仲裁员的培训力度,完善分级分类培训体系,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和调解仲裁队伍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制度,严格加强监察员、仲裁员资格管理,坚持依法行政,树立人社部门的良好形象。三是增强责任,改进作风。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改革创新意识,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在采取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发布企业在岗职工工资指导线等措施提高职工待遇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将保持职工收入合理增长和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提升经济效益结合起来;在要求企业规范劳动用工、保障职工权益的同时,要上门开展维权服务,主动加强日常巡查,采取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的方式,指导帮助企业和用人单位做好预防违法、减少各类纠纷的各项工作;在要求企业自身做好内部劳动争议预防调解、把纠纷化解在基层的同时,必须按照有组织、有预防、有调解、有保障的要求,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完善内部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机制,提高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