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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一条主线抓好四项重点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15-07-03 作者: 来源:甘肃省人社厅网站





突出一条主线  抓好四项重点

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5月13日,省人社厅以三会合一的方式召开了全省劳动关系、劳动监察和调解仲裁工作座谈会,对2015年劳动关系领域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这条主线,在起草下发我省实施意见、指导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的同时,重点抓好以下四项工作:

    一、协调有序推进,全面完成劳动关系工作的各项任务。一是健全三方工作机制。在原有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席会议的基础上,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由同级政府领导任三方委员会主任。二是扎实推进实施集体合同攻坚计划。不断扩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覆盖范围,提高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实效,力争到年底全省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三是加强劳务派遣规范管理。对超比例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企业进行督查,限期整改。年底实现劳务派遣网上审批和年审。四是稳慎出台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措施。加强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确保省、市(州)、县(区)各个层面落实到位。适时发布企业在岗职工工资指导线。完成1600户企业薪酬调查工作,周密制定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改革实施方案,扎实推进改革。

   二、强化工作措施,全面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为切实预防、减少和有效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今年,各级人社部门将围绕“加大五个力度”,全面治理欠薪。一是加大宣传培训力度。采取多渠道进行政策宣传、开展送法进企业和上门搞培训等措施,切实增强广大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意识,提高企业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加大重点制度落实力度。围绕贯彻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府应急周转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总承包企业负欠薪清偿责任等制度,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三是加大对企业负责人适时约谈力度。对欠薪隐患较大的企业,采取提前打“预防针”的办法,以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领导小组的名义,适时约谈欠薪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和项目施工负责人,面对面商议解决拖欠的具体办法,靠实责任,限期整改。四是加大对欠薪重点单位的通报力度。对侵权行为发生频繁、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在劳动监察机构下达责令整改书后,整改落实不力、拖欠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的,在本行业内进行通报;对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配合劳动监察机构工作,造成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对约谈后改进措施不力,工作进展不大,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的,将启动实施“欠薪黑名单”制度,在全社会予以曝光。五是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企业,要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勇于“亮剑”,毫不手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拟在建筑施工领域探索创建“无欠薪项目部”活动,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先行先试,省厅将视情在全省推广。

    三、紧盯薄弱环节,切实加强基层调解仲裁工作。把加快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加大力度,攻坚克难,争取支持,确保实现市(州)级、县(区)级仲裁院建设率达到90%和85%以上的目标任务。已经设立劳动人事仲裁院的,要在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办案场所等方面落实到位,从仲裁庭设置、内部管理、队伍建设、流程规范等方面上档次、上水平。同时,要采取通过公益性岗位和进村进社等途径,在每个乡镇、街道的调解组织设立专门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窗口和专职人员,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实现全省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组建率达到80%以上。

    四、注重效能建设,全面提升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能力。一是健全机构,充实力量。按照全省依法行政工作的部署安排,围绕规范执法,统一全省人社部门不同层级劳动监察机构设置及名称;围绕解决多头执法,研究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执法体制,确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履行人社部门综合执法职能的执法主体;围绕实行属地监管,进一步厘清不同层级的劳动保障监察职责,下大力减少执法层级,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加快基层仲裁院建设,要在人员编制、经费保障、办案场所等方面落实到位。二是加强培训,提升素质。加大劳动监察员、协管员和调解仲裁员的培训力度,完善分级分类培训体系,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和调解仲裁队伍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制度,严格加强监察员、仲裁员资格管理,坚持依法行政,树立人社部门的良好形象。三是增强责任,改进作风。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改革创新意识,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在采取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发布企业在岗职工工资指导线等措施提高职工待遇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将保持职工收入合理增长和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提升经济效益结合起来;在要求企业规范劳动用工、保障职工权益的同时,要上门开展维权服务,主动加强日常巡查,采取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的方式,指导帮助企业和用人单位做好预防违法、减少各类纠纷的各项工作;在要求企业自身做好内部劳动争议预防调解、把纠纷化解在基层的同时,必须按照有组织、有预防、有调解、有保障的要求,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完善内部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机制,提高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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