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姐和小静是一个单位的同事
这天在单位里
她俩正在聊天
哎呦小静,你这手是怎么了?
这不上周在单位收双十一的快递,一下拿太多走路的时候没留神,上楼时摔了一下,没想到把手给摔折了。
这下你可真是名副其实的“剁手”了!
哈哈,是的呀~
不过你这在单位摔的,应该可以报工伤吧?
虽然我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的伤,但我拿的是自己的新衣服新鞋子,都属于我的私人快递,是不能算工伤的。
如果我拿的是替单位采购的办公用品,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才能够算作是工伤。
这样啊,那你双十二拿快递的时候可得小心点,不要再“赔了夫人又折兵”啦。
好的好的,一定把另一只手给保住了!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上一条: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核定缴费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事故备案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