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人社通〔 2020〕209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 险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34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 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一) 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 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
(二) 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 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三)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 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经办机构在审核时不得增加失业人员义务,不得附加和捆绑 其他条件,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在认定“重新就业”停发失业保险金时,以“用人单位招用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标准,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的,不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二、 落实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一)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6月。
(二) 失业补助金标准按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确定, 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三) 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 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四)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三、 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 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四、 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
(一) 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要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按照《甘肃省实施 <失业保险条例 > 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 2020年5月至12月期间,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 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3月。
(三) 临时生活补助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与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享受,停发情形参照失业保险金停发规定执行。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五、 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
各地要优化经办流程,减少证明材料,取消附加条件,让参保失业人员方便快捷得到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 身份证件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可不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 料。经办机构应通过核验参保信息库中的参保缴费信息,确认申领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对应的失业状态,不得增加其他义务、 条件或时限要求。各地要在实现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基础上,尽快实现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线上申领,并积极做好全 国线上申领入口的准备工作。
六、 切实防范基金运行风险
各地要强化预测预警和分析研判能力,防范化解基金风险, 结合本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做好资金测算,基金支撑能力 较弱的统筹地区,要适时调整基金支出方向和结构,优先保障保 生活支出c强化监督管理,定期对领金人员信息比对核查,防止 冒领、重复领取,各地对冒领、骗领等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切实维护基金安全。发挥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作用,对基金支撑能力较弱、结余不足的市州可按规定申请省级调剂。
七、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是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保就业工作,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兜底保障作用的重大决策部署,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靠实工作责任,采取有力举措,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动疫情防控期间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等政策的落实落地落到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 问题及时报告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