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政策问答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国家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审批退休;二是累计缴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退休待遇的申领?
按照干部退休有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至本人达到退休年龄(含经批准适当延迟退休的人员)的当月后停止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从单位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3.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条件?
1、男年满60周岁退休。
2、女干部:
(1)地厅级及以上级别女干部,按任免机关批准时间退休。
(2)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聘任在管理岗位的相当于正、副县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岁退休。如本人申请,组织同意,可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年满55周岁时没有选择自愿退休的,在年满60周岁前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退休。
(3)其他女干部年满55周岁退休。
3、女工人:
(1)档案身份为工人的女性工作人员年满50周岁时,受聘在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满10年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
(2)其他女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
4.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条件?
1、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
2、机关单位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公致残退休: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特殊工种退休:男年满55岁,女年满45岁,且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或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或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
4、退职:机关单位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男不满50岁,女不满45岁,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5.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满70岁的退休办理?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核定养老保险待遇。
6.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计发办法?
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国发〔2015〕2号文件对改革计发办法作出原则性规定,并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实行过渡”的办法。
一是《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即“新人”)、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二是《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即“中人”)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参见我省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是《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即“老人”),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按规定统一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7.“中人”养老待遇过渡办法?
过渡期主要是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前(即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工作人员(即“中人”)设立的新老办法对比的10年过渡期限,以确保改革前后待遇平稳衔接。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计发,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20%,以此类推,到过渡期末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则按新办法执行。
举例:参保工作人员退休时,按照老办法计算的待遇为3900元,按照新办法待遇为3800元,则当年退休的待遇按老办法待遇计发,即3900元。如果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待遇为4200元,假定在2015年退休,按照政策,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的部分为300元,按照10%计算,即退休待遇为:3900+300×10%=3930元;假定在2016年退休,则高出部分按20%计发,则退休待遇为3900+300×20%=3960元。以此类推,2024年退休的人员,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的部分按100%计发,则退休待遇为4200元。
8.“中人”老办法计发标准?
为确保改革前后待遇平稳过渡,对于“中人”的养老金计发设置了10年过渡期,过渡期间实行新老办法对比,保低限高。老办法的计发标准并不是完全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计算退休费的办法执行,而是规定了统一的老办法计发标准。即以工作人员2014年9月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加上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为基础,加上本人退休前历年的工资增量,作为老办法计发标准。这种将工资封定在2014年9月,但每年考虑退休工作增量的“半封定”做法,总结了当年企业养老保险改革实行“全封定”对老办法待遇水平压制“过死”的经验教训,采取了柔性措施;同时,也有利于适当排除本次改革中多种因素(如实行个人缴费相应增加工资并调整工资结构等)对计算老办法标准的复杂影响。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9.“中人”新办法计发标准。
为确保制度改革前后养老保险待遇平稳过渡,全国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于“中人”的养老金计发设置了10年过渡期,过渡期间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相对于老办法计发标准,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为基本养老金加职业年金之和,其中: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计算如下: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
其中: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根据测算形成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相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表,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工作年限等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 + Xn-1/Cn-2 + ...... + X2016/C2015 + X2015/C2014 + X2014/C2013)/N实缴
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本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2)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方法如下: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度系数
其中,过渡系数与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系数保持一致。
(3)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方法如下: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存储额÷计发月数
其中,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4)职业年金计发按照《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10.“新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新人新办法”是指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并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使用改革后的养老金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见下表)。计发月数与退休年龄直接相关。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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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233 |
56 |
164 |
41 |
230 |
57 |
158 |
42 |
226 |
58 |
152 |
43 |
223 |
59 |
145 |
44 |
220 |
60 |
139 |
45 |
216 |
61 |
132 |
46 |
212 |
62 |
125 |
47 |
207 |
63 |
117 |
48 |
204 |
64 |
109 |
49 |
199 |
65 |
101 |
50 |
195 |
66 |
93 |
51 |
190 |
67 |
84 |
52 |
185 |
68 |
75 |
53 |
180 |
69 |
65 |
54 |
175 |
70 |
56 |
55 |
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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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实际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工作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根据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理解实际缴费年限应注意两点:一是职工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若非足额缴纳,则欠费期间的年限不能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待职工缴清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后方能计算。二是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从企业调转或流动、从军队转业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或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12.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养老保险的一项法定权益,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连续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必须是按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而言,2014年10月之前已参加工作的人员,其按照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对于其间曾在企业单位就业并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需扣除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
具体来说,视同缴费年限包括:按照国家规定认定的2014年10月之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连续工龄的年限;从企业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期间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年限;参加所在地区实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其试点期间的年限;转入机关事业单位之前在部队服役的,2014年10月之前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军龄等。
13.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也就是说,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与企业退休人员将实行相同的调整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情况,制定统一的调整办法,报请国务院批准后统一实施。
14.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人员养老金计发?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缴费)至满15年后,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15.参保人员退休时,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退休待遇标准不认可怎么办?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待遇标准有异议,可在60个工作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应予以受理复核,并在15日内告知其复核结果;对复核后确需调整的,应重新核定并保留复核及修改记录。
16.参保工作人员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参保工作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17.参保工作人员跨省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或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18.参保工作人员发生工作单位调动情况的,其职业年金的管理?
参保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19.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领取?
原则上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参保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1)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2)参保外籍人员离境,或参保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20.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所有权和继承权?
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属于个人所有,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或退休后死亡,其职业年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