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各单位,公务员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9月2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全面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以下简称法治人社建设),制定本实施纲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协调推进立法、执法、执法监督和普法工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完备,各项职能依法全面履行,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有效保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 (三)基本原则 建设法治人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尊崇宪法、依法行政、简政放权,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共享,坚持从实际出发,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实行法治人社建设与创新人社、廉洁人社、服务型人社建设相结合。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健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 目标: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完备,行政管理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步骤和措施: 1.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工作计划。2016年年底前,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十三五”立法规划》,明确“十三五”时期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每年以该规划为依据,结合部中心工作,提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法律、行政法规项目制定和修改的建议,拟订规章项目和时间进度安排,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并严格执行。 2.健全立法工作程序。2017年,开展立法项目向社会公开征集和委托第三方起草立法草案试点。根据立法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修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立法工作规定》,健全立法草案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完善立项论证、立法听证、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廉洁性评估、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探索向公众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规范立法行为,提高立法质量。 3.推动重点领域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工作。对近期已列入国家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职业教育法(修订)、失业保险条例(修订)、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条例等项目,配合制定机关按时完成。按照中央关于完善公务员制度、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改革要求,尽快提出修改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建议。对促进就业创业、人才培养和使用、职业技能开发、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基本劳动标准、集体合同、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基金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管等进行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适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提出立法建议。对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中需要解释的问题,及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进行立法解释。 4.加快规章制定工作。近五年规章立法的重点是:规范各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执法行为;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配套规章;对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经验和行之有效的举措,尽快制定规章;修改和废止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章。加强规章实施过程中具体问题的解释工作。 5.推动地方立法工作。坚持维护法制统一与体现地方特色相结合,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已列入地方人大和政府立法计划的项目,配合做好立法调研、论证评估、征求意见、沟通协调等工作,确保按期完成。 6.开展立法后评估。根据工作需要,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研究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为修法做好准备。2017年,开展规章立法后评估试点。2019年年底前,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要求部属相关单位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规章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7.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和监督。2016年年底前,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规定》,明确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事项、制定主体、合法性审查的范围、程序、时限和内容。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8.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2016年年底前,完成建国以来部制定的文件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2017年年底前,完成省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2017年年底前,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明确清理的责任单位、程序和周期。2018年年底前,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部和当地政府的要求,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探索实施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二)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目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能转变基本到位,各项职能依法全面履行。 步骤和措施: 9.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2016年年底前,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梳理,逐项进行论证并提出清理意见。2017年6月底前,对地方立法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梳理,逐项进行论证并提出清理意见。做好已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2017年年底前,建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分批公布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明确设置依据和实施部门。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 10.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规范化管理。2016年年底前,对部本级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编制唯一编码,制定服务指南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布。2017年年底前,对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编制唯一编码,制定服务指南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布。2019年年底前,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实现一个窗口办理、规范办理、网上办理,提高行政效能。 11.做好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工作。2016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权力清单公布工作,将部门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以权力清单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参照《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方案》,对部本级权力和责任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做好按照国务院部署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权力和责任清单的准备。 12.加强市场监管。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6年,配合工商行政部门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到2018年实现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交换。2019年年底前,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人力资源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13.优化公共服务。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结合金保工程二期项目实施,建设国家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2016年基本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2017年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2020年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口覆盖率达到90%,实现全国社会保障一卡通。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目标: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决策质量显著提高,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明显减少并得到及时纠正。 步骤和措施: 14.健全依法决策机制。2018年年底前,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主体、事项范围、法定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规范决策流程。 15.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并注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设,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16.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作用。落实重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17.加强合法性审查。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2017年底前,建立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18.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部门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 19.严格落实决策责任追究。健全并严格实施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目标: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执法体制基本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得到严格公正实施,各类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和制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步骤和措施: 20.加强重点领域执法。全面治理拖欠工资问题,加快建立从源头上治理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以易发、频发违法问题的行业和企业为重点,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审查覆盖范围,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针对突出违法行为的专项检查。 21.完善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2018年年底前,制定《社会保险费强制划拨管理办法》,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职责分工。加快推进与其他相关执法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健全跨地区执法协作制度,加强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 22.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2016年年底前,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欺诈、人事考试等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2017年年底前,建立健全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3.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2016年年底前,对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工作进行部署。2019年年底前,分阶段制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的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2019年年底前,指导各地分阶段制定每一行政处罚事项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规则,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2017年,指导地方开展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试点。 24.创新执法方式。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25.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2017年年底前,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确定执法主体、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部和当地政府的要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2017年开始,探索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组织开展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案卷评查。 26.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2016年年底前,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等。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目标:科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基本形成,各方面监督形成合力,违法行政行为得到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责任人依法依纪受到严肃追究。 步骤和措施: 27.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党组(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向政协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工作。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建立对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监督渠道,方便群众举报投诉、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 28.加强行政监督。完善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 29.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修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和程序。修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依法规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理、办理、答复等各个环节。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部和当地政府的要求,完善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2017年年底前,建立部门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舆论引导等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在部门户网站设立政策法规专栏,公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开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并进行动态调整。2018年年底前,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部和当地政府的要求,建立本部门网站政策法规栏目。 30.落实纠错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出现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单位,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目标:公正、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全面形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预防、解决行政争议和劳动人事争议中的作用充分发挥。 步骤和措施: 31.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立畅通有序的职工表达合理诉求渠道,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劳动争议。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2017年年底前,修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办案规则》,规范事业单位申诉工作。完善信访事项化解机制,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和权益保障渠道,引导群众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形势分析与研判,及时收集分析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加强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预警监测,强化依法应对和处置群体性事件机制和能力。 32.加大普法力度。按照《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部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围绕国家宪法日、五一劳动节等开展主题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法治氛围;探索建立人社普法微博、微信平台,发挥新型媒体平台的互动作用,实现普法宣传的高效化、便捷化;创新普法形式,针对不同对象开展个性化、菜单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推进法治文化建设,通过法律知识竞赛、普法宣传品开发等方式,带动广大群众参与普法活动,增强学法用法自觉性。 33.妥善处理行政争议。修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改进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2017年年底前,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完善应诉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法制机构牵头协调、涉诉业务机构具体承办、法律顾问配合参与的行政争议出庭应诉机制。2018年年底前,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部和当地政府的要求,完善本部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制度。加强对案件类型、特点及存在问题的研究,梳理分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主要行政法律风险,探索改进行政行为的方式方法,为政策制定提供参考。完善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制度,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探索建立简易程序解决行政争议。探索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对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讨论后作出决定。 (七)全面提高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目标: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理念,恪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各项工作。 步骤和措施: 34.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把严守党纪、恪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问题严重或者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35.加强法治教育培训。把法治教育纳入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将法治课程列为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题培训、党校培训以及各类业务培训的必修课,确保法治培训课时数量和培训质量。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和党章党规列入党组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组织开展集体学法。部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出台后,都要在全系统组织专题培训。2017年开始,用3年时间,对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一次法治专题轮训。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法治专题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逐年开展,提升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36.完善考核评估机制。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办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督促其严格履行法治建设职责。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当地政府的要求,制定本部门领导干部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考试。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37.加强党对法治人社建设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人社建设各方面,坚持法治工作与党建工作、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动,及时消除制约法治人社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党组(党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法治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年度法治人社建设重点工作。 38.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法治人社建设任务相适应。加大法治工作人员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把优秀干部选配到法治岗位。法制机构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努力当好本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 39.加大法治经费保障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将法治人社建设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专家咨询论证、聘请法律顾问、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办理、示范创建、信息化建设、考核评议、表彰奖励等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加大对基层人社法治工作的经费支持,改善基层法治建设的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为有效实现法治为民提供必要保障。 40.落实工作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人社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行政,将法治人社建设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部属各单位和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本纲要的安排,认真谋划和落实好法治人社建设的各项任务,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台账,确定每一项任务的责任人、完成时限和具体要求,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41.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人社建设情况。部属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法规司报送上一年度法治人社建设情况。法规司起草年度法治人社建设工作情况报告,经部党组会讨论通过后按要求报党中央、国务院。 42.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把学法用法和推进法治人社建设情况列入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建立领导干部述法制度,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述职中要围绕法治学习情况、重大事项依法决策情况、依法履职情况等进行述法。部属相关单位和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生重大违法行政案件的,该单位和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不得评为“七五”普法先进。结合法治人社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43.开展法治人社示范创建活动。积极开展法治人社示范创建活动,大力培育法治人社建设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