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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竞赛技术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05 作者: 来源:

人社厅发﹝202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各项技术工作规范有序,通过举办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促进我国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科学发展,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57号),特制定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竞赛技术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9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

竞赛技术规则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各项技术工作规范有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57号),制定本竞赛技术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竞赛项目。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分世赛选拔项目和国赛精选项目,共86个比赛项目。其中,世赛选拔项目设63个竞赛项目(含第46届世界技能大赛9个新增项目),世赛选拔项目比赛作为第46届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国赛精选项目设23个竞赛项目。

第二条 组织形式。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分全国总决赛和省级(行业)及以下选拔赛。全国总决赛以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单位组队参赛,交通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等相关行业部门组队参加部分世赛选拔项目比赛。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创新引领原则。对接世界技能大赛标准,打造全新综合性、示范性、引领性职业技能竞赛工作体系,创新开展竞赛组织工作,推动赛训结合。在比赛准备、实施及赛后各环节,参照世赛标准和模式,探索技术工作新型运行机制。

(二)公平公正原则。结合我国实际,科学制定竞赛技术规则,严把技术标准和评判等关键环节,加强对办赛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办赛和参赛人员严格按照本竞赛技术规则的各项要求,维护竞赛秩序,做到公平公正。

(三)节俭安全原则。坚持勤俭高效的办赛宗旨,科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竞赛组织运行工作效能。做好疫情防控和竞赛期间的各项安全保障,确保竞赛设施、设备和人身安全。

(四)科学环保原则。倡导绿色、环保、可持续的办赛理念,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报名、评判等工作;借鉴世赛有益做法,确保大赛公开透明、科学规范。

(五)交流共享原则。面向社会集中开放办赛,将技能竞赛与技能展示交流等活动有机结合,吸引企业、社会机构广泛参与和观摩,扩大大赛社会影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组委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成立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负责统筹决策和部署推动赛事各项工作。组委会下设秘书处、技术工作组、活动指导组、新闻宣传组等,负责协调落实组委会各项决议事项,成立监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仲裁委),负责赛事组织实施监督、争议仲裁和违规处理。其中,技术工作组负责组织制定竞赛技术工作方案;编制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竞赛技术规则;对竞赛各环节技术工作提出规范要求;提出各项目裁判长人选;组织各项目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并命题;指导协调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执委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实施技术保障和赛务保障;指导协调执委会组织开展技术对接、赛前培训;指导协调或根据职责参与处理竞赛过程中的突发情况等。

组委会聘请思想道德素质高,有意愿、有精力且熟悉竞赛工作的行业技术及管理专家加入技术工作组和监督仲裁委,参与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期间技术支持和巡查、督导及仲裁等工作。

第五条 执委会。广东省、广州市有关单位组建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执委会,负责具体落实赛事组织协调、技术实施、开闭幕式活动、交通食宿服务、健康安全服务保障等工作,组建执委会办公室,承担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各项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与管理,根据国家及广东省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要求,组织制定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期间疫情防控方案和预案,报执委会审定并报组委会备案;统筹推进大赛各项重点工作,组织编制《赛务手册》等。执委会办公室设综合协调部、赛务保障部、技术保障部、监督仲裁协助部、后勤保障部、安全保障应急部等14个工作部。其中,赛务保障部和技术保障部承担大赛各项技术工作的具体落实与实施;负责大赛各竞赛项目技术保障及赛务保障等工作;组织技术对接、赛前培训;组织落实各竞赛项目所需场地及设施设备等各项技术保障和赛务保障;在组委会技术工作组指导下,做好全国技能大赛系统报名和分数录入工作,提供系统使用保障环境;具体落实竞赛报名工作;及时妥善处理赛场突发情况等。

竞赛结果需要进行第三方检测评判的项目,执委会可委托具有行业权威机构以上认证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成立检测组,使用符合竞赛技术要求的设备检测并出具独立的检测报告,或采取各方认可的其他公平公正方法完成检测。鼓励组织志愿者在竞赛期间提供志愿服务。


第三章 相关人员


第六条 裁判人员。包括各项目裁判组全体成员。

(一)条件。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品德高尚;具有良好的心理、身体素质,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岁。

热爱本职工作,责任心强,服从组织安排,自愿承担本次大赛执裁工作,时间上有保证。严守竞赛纪律,自觉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秉公执裁,不徇私情。具备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

具备良好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实操技能和工作经验。同等条件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和全国技术能手优先考虑。

了解掌握职业技能竞赛政策、工作规则和裁判方法,能准确、熟练运用。参与过国家级或行业(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执裁或其他技术工作。部分国赛精选项目裁判员还需满足该项目具体要求(见附件1)。

裁判长还应具有较高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威望和良好声誉,行业内认可度高,具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实际工作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技能水平,原则上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参与过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或世界技能大赛技术工作,具有担任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长(员)或技术工作专家的经历。

对于未开展过国家级竞赛的项目,裁判长候选人应参与过行业(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或世界技能大赛技术工作,具有担任行业(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裁判长(员)或技术工作专家的经历。或参照上述条件在相关职业(领域)推荐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的人员担任裁判长或裁判员。

(二)职责。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期间,裁判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1.裁判长。在组委会领导下,秉承公平公正原则接受执委会具体管理;做好相应沟通协调,落实竞赛各项技术工作;按时、认真组织完成本项目技术工作文件的编制工作;带头坚持并维护竞赛公平公正,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有影响竞赛公平公正的言行;按照组委会要求和执委会安排,参加并做好本项目裁判员(含裁判长助理)的赛前培训,主持做好本项目赛前技术交流;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公平公正,组织全体裁判员(含裁判长助理)做好本项目评判和相关技术工作;组织本项目开展技术总结和技术点评。

2.裁判长助理。协助裁判长做好执裁各项组织工作;完成裁判长安排的相关工作。

裁判长及裁判长助理一经确定,未经组委会许可,不得擅自参与涉及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公平、公正性的培训、竞赛、咨询、赞助及采购等活动。

3.裁判员。参加赛前培训和技术讨论,熟练掌握竞赛技术规则;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客观、公正、合理的意见和建议;服从裁判长工作安排,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公平公正执裁,不徇私舞弊;坚守岗位,严格遵守执裁时间安排,保证执裁工作正常进行。

(三)遴选及产生。世赛选拔项目裁判长由组委会依据前述条件及遴选评估工作方案遴选确定;国赛精选项目的裁判长原则上依据先行拟定的产生办法,由参赛项目所属行业组织推荐,报经组委会审核确定。

世赛选拔项目与国赛精选项目裁判员分别推荐,人员不重复、不交叉。国赛精选项目中烘焙、时装技术、社会体育指导(健身)3个项目采取第三方执裁方式(以下简称第三方执裁)。除第三方执裁项目外,各参赛队每个参赛项目限推荐1名裁判员(以下简称集体评判)。

如裁判员人数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由裁判长在赛前提出增加裁判员人选申请,经全体裁判员讨论获2/3以上通过后,报执委会审核并报组委会审定。

裁判长助理人选由裁判长向组委会技术工作组提名申请,并填写《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裁判长助理申请表》(见附件2)。同时,向执委会备案。组委会审核公布。具体事宜由组委会技术工作组另行通知。

(四)管理。在组委会领导下,执委会落实裁判人员具体管理工作。

1.培训。在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前期准备期间,与组委会技术工作组共同制定培训计划,并确保培训计划公平、公正实施。同时,受理各项目(含赞助单位)的培训申请。具体组织裁判人员开展形式灵活的赛前培训。培训结束后,执委会技术保障部将培训情况汇总、整理后报组委会技术工作组备案。

2.评估。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结束后,执委会在组委会指导下,组织裁判员、场地经理采取无记名方式,对各项目裁判长工作进行评估。评估人员均需填写《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裁判长工作评估表》(见附件3)。该评估表由执委会技术保障部收集后提交组委会技术工作组,作为对裁判长工作评估的参考依据。裁判长根据本项目裁判员赛前及比赛期间的工作表现,对裁判员进行评估。

第七条 技术与赛务保障人员。技术与赛务保障人员包括场地经理及助理,以及其他技术与赛务保障人员。

(一)场地经理及助理。执委会为各竞赛项目设场地经理及助理各1名。

1.条件。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具有相关竞赛项目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项目所涉及设施设备。具有本项目领域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岁。具有竞赛工作经验或较高英语水平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2.职责。场地经理负责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做好竞赛设施设备、工具、材料落实及场地布置,参与赛务管理手册编制,配合裁判长做好技术工作文件编制、赛前准备和现场技术支持与后勤保障等工作。场地经理和助理,在竞赛期间,应全程在竞赛区域值守。

场地经理助理根据场地经理工作安排,负责协助场地经理开展相关工作。

场地经理及助理应本着廉洁、诚信的原则履行职责,确保大赛公平公正。

(二)其他技术与赛务保障人员。包括由执委会为各项目配备的竞赛联络员、技术负责人、录分员及赛务保障人员。具体职责是按照本竞赛技术规则规定和大赛统一要求,在执委会相关部门领导下做好相应的竞赛保障工作。

(三)技术与赛务保障人员管理。场地经理及助理,以及其他技术与赛务保障人员的遴选、培训及工作评估,由执委会制定相应的工作办法并具体实施管理。

第八条 领队。各地区(行业)安排1名本地区(行业)人社部门(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竞赛工作负责同志,担任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本参赛队现场领队,负责组织本参赛队各参赛项目裁判员、参赛选手按照相关要求参赛,维护竞赛纪律和秩序,承担本参赛队的安全责任(除各参赛项目安全规程规定外)并落实防疫工作要求,代表本参赛队监督竞赛过程,按照程序反映竞赛期间的相关问题,维护本参赛队的正当权益。领队可配备领队助理1名(超过60个参赛项目可配备2名),领队助理由本地区(行业)人社部门(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竞赛工作相关人员担任,负责协助领队做好本参赛队日常服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 参赛选手。世赛选拔项目参赛选手应为1999年1月1日以后出生(信息网络布线、制造团队挑战赛、机电一体化、飞机维修、网络安全、云计算、水处理技术、光电技术、工业4.0、建筑信息建模、工业设计技术、机器人系统集成等12个项目参赛选手为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中国大陆公民;国赛精选项目参赛选手应为年满16周岁、法定退休年龄以内的中国大陆公民。所有参赛选手应思想品德优秀、身心健康,具备相应职业(专业)扎实的基本功和技能水平,有较强学习领悟能力和良好的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及应变能力。

第十条 执裁观察员。第46届世赛光电技术、移动应用开发、轨道车辆技术等3个项目技能竞赛经理,作为执裁观察员,在赛前可参与本项目赛前技术准备工作;比赛期间,可参与到本项目裁判组中做全程技术观察(含参与裁判组会议),但不参与裁判组工作,不干涉、不干扰裁判长组织执裁工作。在裁判长工作允许时,可与裁判长进行相关交流。

第十一条 保障观察员。来自上海的第46届世赛各项目的场地经理和场地区域经理,作为保障观察员,按照竞赛相关规则要求及裁判长、场地经理安排,在比赛期间,可对本项目的各项技术赛务保障工作作全程观察,在场地经理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可与其进行相关交流。

第十二条 签署《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为保证竞赛秩序和公平公正,相关人员应按照要求签署《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以下简称《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见附件4)。

(一)裁判人员。各项目裁判长、裁判员确定后,执委会按照组委会要求,分别组织各项目裁判人员签署《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凡未签署《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未经批准不参加赛前培训的,不得从事执裁工作。

(二)技术与赛务保障人员。执委会按照组委会要求,确定场地经理及助理等技术与赛务保障人员名单并具体组织签署《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

(三)领队及选手。各参赛队领队及选手在抵达赛场后,按照组委会要求,由执委会统一组织签署《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并据此规范自身行为。

(四)执裁观察员及保障观察员。赛前,经组委会批准,由执委会安排相应时间,组织执裁观察员和保障观察员签署《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并据此规范自身行为。

各类人员所签署的《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由执委会存档备查。

第四章 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集中技术工作对接。裁判长名单公布后,执委会在组委会指导下,根据工作需要,在前期准备工作阶段,组织相关人员围绕竞赛技术组织工作至少进行2次集中技术工作对接。第一次集中技术工作对接应不晚于赛前3个月,组织各项目裁判长和场地经理及助理等人员进行对接。第二次集中技术工作对接应不晚于赛前1个月,分批次组织全体裁判人员、场地经理及助理及其他赛务保障人员等进行对接。除集中技术工作对接外,执委会可根据需要,组织分项目的技术对接。集中技术工作对接可采取线上、线下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集中技术工作对接除按规则开展培训、签署相关承诺书外,对接内容及要求如下:

第一次集中技术工作对接应以竞赛各项目技术标准为依据,研究设施设备等技术要求及场地布局安排,提出各项目基础设施、设备、工具及参赛选手自带工具清单(但不得指定设施设备品牌、型号);拟定竞赛工作计划安排。

第二次集中技术工作对接应全面检查、落实竞赛前各项技术准备工作;解决前期准备工作出现的问题;与各裁判员沟通并答疑;拟定竞赛报到前的技术工作倒计时安排和竞赛日程安排;研究确定竞赛各项组织及赛务保障工作环节的具体安排,编制《赛务手册》等。

开展技术对接时,各项目裁判长与对接方应填写《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技术工作对接单》。

第十四条 技术工作文件编制与公布。各项目裁判长会同场地经理及助理,按照第一次集中技术工作对接确定的计划安排,在基本确定设施设备、场地等安排意向的基础上,拟定各项目技术工作文件,征求本项目各参赛队意见,修改完善。世赛选拔项目以本项目第45届世赛技术标准为参照依据,确定竞赛标准,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国赛精选项目中,有对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三级/高级工及以上)相关要求确定竞赛标准,编制技术工作文件;无对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可参照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相应等级或世赛相关标准,确定竞赛标准,编制技术工作文件(样式及格式要求见附件5)。

技术工作文件经执委会初审后,报送组委会技术工作组审定公布。各项目技术工作文件主要包括技术描述、竞赛场地及设施设备等安排、试题及评判标准、竞赛细则、安全健康规定等方面。具体内容及相关要求如下:

(一)技术描述。包括本项目的考核目的,参赛选手应掌握的理论知识,需具备的能力,需完成的基本工作任务描述,考核技术要点及竞赛所执行的专业技术规范和标准介绍等。

(二)竞赛试题及评判标准。

1.试题。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不单独进行理论考试,相关内容融入实际操作中。各项目遵循公平、公正原则,采取以下方式之一确定并公布试题。

可提前公布试题的项目,由裁判长根据工作对接情况,组织编制本项目竞赛试题。技术工作文件公布后,裁判长应组织各参赛队围绕命题思路、关键考核要点等进行讨论,对提出的问题及时解答,吸收合理的意见建议,并在技术工作文件中作相应修改。赛前2天,裁判长结合赛场设施设备、材料等实际,按照技术工作文件确定的试题调整工作流程和方法,对已公布的试题进行不超过30%的修改,并按技术工作文件确定的最终试题公布模式予以公布。

须对试题或评判标准保密的项目,应提前公布竞赛技术方向、竞赛流程及样题。第一次集中技术工作对接完成后,裁判长组织参赛队对命题思路、关键考核要点、设施设备等关键技术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解答。裁判长依据讨论结果,结合竞赛时间及场地、设施设备等情况编制(或组织编制)样题,并与技术工作文件一并公布。裁判长依据技术工作文件确定的最终试题命制和公布模式,按照保密工作要求,命制和公布试题,确保竞赛公平公正。执委会负责试题保密工作的具体组织落实。凡赛前接触保密试题等文件的涉密人员,须为签署《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的人员。

各参赛队要积极参与技术准备及相关工作,认真参与技术讨论,及时了解技术信息,以书面形式向裁判长提出意见建议。

2.评判标准。世赛选拔项目评判方式分为测量(依据客观数据评判)和评价(依据主观判断评判)。裁判长根据本项目特点和竞赛工作实际,参照世赛竞赛规则相关要求制定评判标准。

国赛精选项目评判方式及标准,可借鉴世赛选拔项目评判方法,按照本项目竞赛所依据的职业技能标准或竞赛标准,由裁判长具体组织确定并在技术文件中明确并公布。

为避免出现竞赛中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情况,可采取加试、按模块权重优先等方式确定选手排名顺序等处理方式,具体处理方式应在各项目技术工作文件竞赛细则中确定并公布。

(三)竞赛细则。包括各项目的竞赛工作流程和要求,如竞赛全过程工作时间安排、试题确定方式、裁判人员分工(第三方执裁项目可按项目要求具体处理)及评判方式、参赛选手工具携带及检查、成绩录入统计等,竞赛纪律(应明确对评判工作的纪律要求,防止恶意打分)以及对违规的处理规定等。

(四)竞赛场地、设施设备等安排。包括竞赛场地、工位安排布局图,竞赛设施设备、工具及原材料品种、数量、技术参数,配套设施要求,参赛选手自带工具清单等。设施、设备及工具、材料等的品牌型号由组委会和执委会按共同研究的相关办法确定。

(五)安全、健康规定。裁判长组织全体裁判员(含裁判长助理)和场地经理及助理等,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大赛疫情防控须知,结合各项目技术特点和工作要求,编制竞赛操作安全规程、赛场安全健康保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

各项目技术工作文件应不晚于赛前1个月正式公布。

已公布技术工作文件中确定的内容(除赛前组织全体裁判员进行的30%修改外),原则上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经组委会技术工作组批准,由裁判长组织全体裁判员(不含裁判长及助理)讨论表决,获得80%以上通过后,在修改的文件上签字确认,并将签字原件1式2份分别报送执委会和组委会备案。

第十五条 全国技能大赛信息管理。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使用国家职业技能竞赛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报名和评判。组委会负责系统的功能完善与升级工作。在组委会指导下,执委会和各参赛队负责系统相关的使用。竞赛期间,执委会确保相应设备及网络环境满足大赛系统正常运行需要。

第十六条 参赛报名。各地区人社部门和相关行业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组织参赛选手报名参赛。

(一)参赛名额。各参赛队各项目的参赛名额为1名(轨道车辆技术、混凝土建筑、园艺、制造团队挑战赛、机电一体化、移动机器人、工业4.0、机器人系统集成、网络安全、新能源汽车智能化技术等10个项目为1队)。

(二)报名工作。各类人员在规定时间之前完成统一报名。各参赛队代表团团长及副团长、裁判员、选手、领队及助理、普通观察员、地方媒体记者由各参赛队(省级人社部门或行业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统一组织报名;保障观察员由上海市人社局统一组织报名;场地经理及助理由执委会统一组织报名;裁判长及助理、执裁观察员、中央媒体记者由组委会统一组织报名。各报名组织单位需确定1名报名工作联络员,通过信息系统统一下载打印《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报名汇总表》,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送执委会汇总整理。报名时间截止后,执委会不再受理网上报名。各参赛队所报参赛选手、裁判员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因不可抗因素确需更换的,由本地区(行业)人社部门(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按照裁判员和选手条件,不晚于赛前2周提出书面申请,由执委会审定并报送组委会备案。

各参赛队在裁判员推荐工作中要从严把关,严格按照条件推荐优秀专业技术骨干作为裁判员人选。凡不符合推荐条件要求或所提供的资格条件信息不真实的,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期间将不安排从事裁判工作。各参赛队要对所推荐的裁判员提出明确的工作纪律要求,确保公平公正,并与其所在工作单位做好沟通协调,确保在时间、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参赛队要严格审核选手报名信息,如发现错误,由本参赛队负责更正;如发现选手信息不真实的,将由组委会监督仲裁组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赛务手册编制。执委会组织各项目裁判长会同场地经理及助理编写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总体及分项目《赛务手册》(包括日程安排、场地布局、行程线路指引、相关保障安排、竞赛纪律、疫情防控要求等内容),于赛前发各参赛队相关人员,并报组委会备案。

第十八条 竞赛设施设备及场地安排。裁判长根据竞赛标准及命题思路提出竞赛区域布局、设施、设备及工具材料清单(包括性能、数量等,但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指定品牌)。各项目应配备电子监控设备,实现24小时无盲区录像,录像资料由执委会保存1年。

(一)赛场区域要求。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赛场划分为竞赛区域、互动区域、展示区域、服务保障区域和公共区域等。区域划分、工位间隔等应符合安全、健康要求且方便公众参与互动及观摩。各区域设置明显标识。其中,竞赛区域为半开放区域。其它区域为开放区域。

竞赛区域一般可分为选手操作区和非操作区。选手操作区域按照竞赛区域布局图安排相应比赛工位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非操作区中可根据赛项要求、赛场条件和具体情况,设置工具材料间、准备间、裁判人员工作区、选手休息区、赛场保障人员待命区等,并配备计时器、储物柜,提供饮用水等服务。比赛期间,竞赛区域按以下权限进入:

1.选手及当值裁判员在规定时间内可进入选手操作区,当值裁判员应在指定岗位执裁。裁判长可进入全部竞赛区域。裁判长助理根据裁判长安排进入相应区域。其他裁判人员在没有具体工作任务时,可在裁判人员工作区。选手在赛间休息时,可在选手休息区休息。

2.场地经理及助理以及相关赛务保障人员应在非操作区待命,并按裁判长要求第一时间进入操作区处理问题。录分员在指定区域从事相应工作。

3.执裁观察员、保障观察员按裁判长要求可进入本项目竞赛区域的非操作区。

4.组委会及执委会相关工作人员、技术保障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经裁判长允许后可凭证件进入非操作区。

5.各参赛队领队及助理因工作需要,经裁判长允许后可凭证件进入非操作区。

6.组委会、执委会安排的记者经裁判长允许后可进入非操作区拍照、摄像,但不得影响、干扰选手竞赛。

7.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竞赛区域。

(二)设施设备要求。根据设施设备清单落实竞赛设施设备。需通过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竞赛成绩的竞赛项目,应按检测专业要求设置专门检测场地,配备满足检测技术要求设备,并组织落实专业检测机构开展检测。

(三)参赛选手自带工具、材料要求。裁判长会同场地经理制定参赛选手自备工具、材料清单,明确参赛选手需自备和不可带入、带出赛场的工具、材料。


第五章 组织实施


根据《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技术工作时间表》(见附件6),执委会按照竞赛工作流程和相关要求,责任落实到人,确保竞赛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临赛准备。临赛准备包括以下工作:

(一)技术对接。执委会召集各项目裁判长于赛前3天进行最后技术对接,对场地设备等准备工作进行最终确认。各项目裁判长会同场地经理等组织裁判员于赛前2天开始开展赛前技术对接,介绍执委会及各项目组织实施工作要求、各项目技术工作文件(含竞赛细则及评判标准等)和工作纪律,检查赛场设施、设备、工具、材料准备情况等,明确裁判员分工,组织裁判员对需调整的试题进行讨论、投票或抽签,确定最终竞赛试题。

(二)临赛培训。执委会于赛前2天组织全体参赛选手、领队及助理、全体裁判人员和技术及赛务保障人员培训。

(三)检查参赛选手自带工具、材料。各项目裁判长组织裁判员和参赛选手于赛前2天(或每天赛前)按照本项目技术工作文件要求,对参赛选手自带的工具、材料等进行检查。明确禁止带入、带出赛场的,一律不允许带入、带出。

(四)参赛选手熟悉赛场。执委会会同裁判人员于赛前1天组织全体参赛选手按要求熟悉赛场及设备,确保每位参赛选手有同等性能的设备及材料、工具和同等充足的时间进行适应性操作。

(五)参赛选手抽签。竞赛开始前,各项目裁判长组织参赛选手抽签确定竞赛顺序和工位。

第二十条 竞赛实施。世赛选拔项目及国赛精选项目同时开始比赛。不含赛前准备和赛后技术点评,各项目的总竞赛时间应为10-18小时(3天)。具体安排在各项目技术工作文件及《赛务手册》中明确。

(一)检录及竞赛时间。各项目裁判人员、参赛选手、场地经理及助理等,应按时到达赛场完成检录。竞赛开始和结束时间,以各项目裁判长正式宣布为准。

(二)场地与设施设备管理。每阶段(模块)竞赛结束需参赛选手离场的,裁判长会同场地经理组织裁判员对各工位的设施、设备、竞赛工件(成果)、工具、材料等检查无误后,统一安排参赛选手退场。需对相关设备进行初始化和参数还原的,裁判长会同场地经理组织裁判员进行处理,保证每场竞赛前所有设备、设施材料等处于相同的环境和状态。场地经理负责清场。下一阶段竞赛开始前,裁判长会同场地经理组织裁判员对各工位相关设施、设备等再次检查并确认无误。

(三)评判工作。集体评判项目和第三方执裁项目按以下安排开展评判工作。

1.评判参与人。裁判长及裁判长助理不参与具体评判。竞赛开始前,裁判长根据工作需要、培训情况和裁判员技术能力特长,对裁判员进行工作分工。竞赛过程中,裁判员按照分工,依据评判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开展评判工作。

2.评判确认。各阶段(模块)评判结束后,裁判员核对本人本阶段(模块)评判成绩并签字确认;在全部阶段(模块)竞赛结束后,集体评判项目由裁判长对总成绩签字确认并锁定;第三方执裁项目由裁判长组织全体裁判员在总成绩单上签字确认。

3.问题修改。各阶段(模块)在核对过程中发现错误的,由裁判长安排立即修改,并由当值裁判员和裁判长在纸质评判表修改处签字。经裁判长确认锁定后的评判成绩原则上不得再次修改,如发现确需修改的问题,可向裁判长提出申请,裁判长主持裁判组会议讨论一致通过后,解锁、组织修改评判错误并填写《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评判修改记录单》(以下简称《修改记录单》,见附件7)。裁判长、全体裁判员及所有参与修改人员须在《修改记录单》上签字。裁判长将《修改记录单》及修改的评判表一并报执委会。

4.材料保管。竞赛期间,所有纸质评判表(含做修改的评判表)均由裁判长保管。比赛结束后,由裁判长统一报送执委会。

5.回避及第三方检测。参赛选手个人信息不需加密的竞赛项目,裁判员按回避原则不对本参赛队参赛选手评判。竞赛工件(成果)需进行检测的项目,应由裁判长安排至少2名不同参赛队裁判员监督检测。

(四)成绩公布。在竞赛成绩确认后,各项目裁判长须组织全体裁判员和参赛选手进行技术总结和点评,并公布选手成绩。比赛结束后,组委会将各参赛队的成绩交各参赛队领队。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结束后2周内,执委会将全部参赛选手成绩单和信息进行汇总和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组委会技术工作组。

(五)应急处理。执委会负责竞赛期间应急处理。

1.赛场突发问题处理。比赛期间,如在竞赛区域内出现因设施设备故障、选手伤病等突发问题,由裁判长组织处理,执委会提供相应保障;如在公共区域内出现各类突发事件,由执委会统一组织处理。参赛选手在竞赛期间受伤或生病的,应在处理的同时告知其参赛队领队或助理。

2.中断竞赛时间处理。竞赛过程中,因参赛选手个人原因导致竞赛中断,中断的时间计入参赛选手竞赛时间,不予补偿;非因参赛选手个人原因造成的竞赛中断,中断时间不计入参赛选手竞赛时间,并予补足。竞赛中断的原因,由裁判长会同当值裁判员在选手回避的情况下做出判断,并尽快告知参赛选手所在参赛队裁判员(第三方执裁项目告知选手本人)。参赛选手处理伤病中断比赛的按个人原因导致比赛中断处理,无法继续参赛的,按已完成竞赛部分计算成绩。

第二十一条 技术点评。技术点评(总结)基本要点如下:

(一)竞赛目的、技术标准及评判工作。竞赛模块组成、各模块之间比重以及各模块安排的主要目的。各模块命题的主要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对评判的流程、规则、方式方法及评判过程中的案例分析。

(二)参赛选手竞赛情况分析。分析总体竞赛成绩及参赛选手的具体表现。通过对参赛选手竞赛结果(工件)比较分析,总结竞赛过程中反映出的技能亮点及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赛后2周内,各项目裁判长须汇总技术点评(总结)、竞赛整体运行情况、本项目裁判员执裁情况分析、各方对比赛的意见建议等,提交组委会技术工作组。

第二十二条 安全、健康。执委会和各参赛队应做好以下安全、健康保障工作。

(一)人员安全、健康要求。执委会应制定安全、健康方面的应急工作预案。同时,执委会和各参赛队要为全体参赛人员提供安全、健康服务保障,全体参赛人员须遵守竞赛安全、健康有关规定。

1.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各竞赛项目提出安全、健康要求,并于临赛集中培训期间,由裁判长组织全体裁判员及参赛选手学习掌握。执委会制定《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参赛选手安全、健康承诺书》(见附件8),并于赛前2天,组织各项目参赛选手签署。

2.执委会应在竞赛现场设置急救站,配备专业医务人员和设备,做好医疗应急准备。

3.执委会应确保所提供食品和饮料的安全,任何参赛选手和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携带食品和饮料进入竞赛工位。

4.根据项目特点,各参赛队应为本参赛队裁判员、参赛选手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进入竞赛区域的人员,应严格按照各项目安全、健康规定,做好安全防护。

(二)场地安全、健康安排。执委会应提供赛场安全健康设施保障。竞赛各区域设置合理,符合安全、健康和环保要求。

1.按规定预留赛场安全疏散通道,配备消防器械等应急处理设施设备和人员,张贴各项目安全健康规定、图示等,并事先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安排专人负责赛场紧急疏导等工作。

2.提供安全照明和通风等设施设备。对易产生有害气体的竞赛项目,应配备完善的排风和处理设施。对涉及易燃易爆、化学腐蚀和有毒有害物品的项目,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各项目安全、健康规定中予以明确,制定管理措施,并随各项目竞赛细则一并公布。

(三)疫情防控。由执委会按照国家及当地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制定防疫工作相关措施。对赛前集中技术工作对接,比赛报到、住宿、交通,以及赛场人流控制、核酸检测、体温检测等各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和具体措施安排。各参赛队及各类相关人员须遵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违规处理

(一)违规处理范围。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期间,对参赛选手、裁判人员、场地经理及助理、其他赛务保障工作人员、各参赛队领队及助理、执裁观察员及保障观察员等,出现违反《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本规则和各项目技术工作文件中公布的竞赛纪律或其他有碍竞赛公平公正的行为,由相应的人员或机构及时纠正并处理。

(二)违规处理实施人。

1.参赛选手在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期间的违规行为,由裁判长依据相关规定处理或组织裁判员研究后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监督仲裁委。

2.其他人员(包括裁判人员、场地经理及助理、其他赛务技术保障人员、各参赛队领队及助理等)在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期间的违规行为,由执委会监督仲裁协助部配合组委会监督仲裁委处理。处理意见抄送组委会秘书处、技术工作组及执委会相关部门。

(三)违规处理结果。对上述违规行为,视情节给予约谈、警告、严重警告处理。受到严重警告的人员,将限制其今后参与国家级及以上竞赛的相关工作。受到违规处理较多的参赛队,组委会将对其今后参赛工作进行限制。处理结果将与相关人员评价和评估相结合,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裁判长的处理结果纳入其工作评估。对各参赛领队及助理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通报本人所在地区(行业)人社部门(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四)违规处理登记。违规行为处理结果,由实施人在《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违规行为处理登记表》(见附件9)中记录并交执委会存档备查。在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结束后1周内,由执委会汇总违规处理情况报送组委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问题或争议处理。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期间,与竞赛有关的问题或争议,各方应通过正当渠道并按程序反映和申诉,不得擅自传播、扩散未经核查证实的言论、信息。

对竞赛期间出现的问题或争议按以下程序解决:

(一)竞赛项目内解决。参赛选手、裁判员发现竞赛过程中存在问题或争议,应向裁判长反映。裁判长依据相关规定处理或组织比赛现场裁判员研究解决。处理意见需比赛现场全体裁判员表决的,须获全体裁判员半数以上通过。最终处理意见应及时告知意见反映人,并填写《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问题或争议处理记录表》(以下简称《争议处理记录表》,见附件10)。处理期间,执委会技术保障部和组委会技术工作组应给予支持和指导。

(二)监督仲裁委解决。对项目内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在参赛选手成绩最终确认锁定前,各参赛队领队可向监督仲裁委出具署名的书面反映材料并举证。监督仲裁委在执委会监督仲裁协助部协助下受理并开展调查工作。其中,经调查确认所反映情况属技术性问题或争议的,仍交由各竞赛项目内解决。属非技术性问题或争议,由监督仲裁委作最终裁决。各类问题或争议处理情况,由执委会监督仲裁协助部填写《争议处理记录表》报监督仲裁委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全国总决赛。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正式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最终解释权归组委会。


附件:1.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部分国赛精选项目裁判员具体要求

 2.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裁判长助理申请表

 3.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裁判长工作评估表

 4.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竞赛行为规范承诺书

 5.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XXX项目技术工作文件样例及撰写格式要求

 6.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技术工作时间表

 7.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评判修改记录单

 8.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参赛选手安全、健康承诺书

 9.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违规行为处理登记表

 10.第一届全国技能大赛问题或争议处理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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