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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审批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6-09 作者: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2号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尹蔚民
                            2014年1月24日
 
劳社部发〔199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上海市、广东省社会保险局:
 
   为了监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系。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审批办法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规定,为把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以下简称费率)控制在一定的水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深化改革,保证养老保险统一制度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已实行统一费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员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现行企业费率确需超过工资总额20%的,需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行企业费率在20%及以下的,不履行报批手续,但不得以统一制度为由提高企业费率;如果今后调整企业费率需超过20%的,应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
  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尚未统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所辖地、市、州(包括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企业费率已超过工资总额20%的,须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目前企业费率未超过20%的,但今后调整费率时需超过20%的,亦应照此程序审批。
  三、省辖地、市、州未实行统一的企业费率,其所辖县(市)、区确定或今后调整企业费率需超过20%的,其报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四、凡需报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先应把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统一到工资总额的口径上来,并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进行认真的测算,在此基础上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提出报告,并附费率测算资料(见附表一、二)和控制费率计划。控制费率计划应是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依据测算结果,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来3年之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提出年度控制指标和有关措施,如扩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个人缴费比例,严格控制职工提前退休,控制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水平,认真核实缴费工资,提高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率等。测算资料要与上年末的有关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口径相一致。
  五、需要报批企业费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厅(局)共同提出报告,于每年3月底之前分别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在6月底之前予以审核批复。
  六、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所要求的时间执行新费率,并将当年的控制费率计划执行情况及效果于次年3月份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作出专题报告。
 
(附表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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