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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高技能人才与 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29 作者: 来源: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高技能人才与

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人社厅发〔2021〕9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兰州新区组织部、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省属各企业集团人事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关于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已经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4月13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4月15日

关于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拓宽人才发展空间,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打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18〕7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办发〔2019〕31号)等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全委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探索建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技术与技能双促进的人才评价使用激励机制,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培养更多高质量的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建设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遵循规律。适应新时代人才融合发展趋势,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打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与高技能人才评价界限,拓宽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2.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问题,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改变两类人才发展中“独木桥”、“天花板”现象,鼓励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和职业资格考试,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搭建人才成长立交桥。
3.坚持科学评价。进一步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突出品德、能力、业绩评价导向,建立体现两类人才特点的评价机制。两类人才贯通条件大体平衡,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
4.坚持以用为本。围绕用好用活两类人才,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建立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相互联系相互衔接的体制机制,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
二、主要措施
(一)扩大贯通领域
以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为工作重点,将贯通领域扩大为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以下简称“贯通领域”)。支持贯通领域高技能人才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翻译、出版、通信、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高技能人才取得的贯通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专业,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国际工程联盟(IEA)、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国际组织认证的,根据证书等级确定对应职称级别。职业资格证书实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二)完善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贯通领域高技能人才均可参加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不将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等作为参加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突出评价其解决工程技术难题、技术创新创造发明、技术推广应用、工程设计、工程项目管理、技术标准开发和制定的业绩贡献。贯通领域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须在本岗位近3年考核合格及以上。
1.放宽学历限制。贯通领域技能人才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参加职称评审时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对待。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相应专业初级职称。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相应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
2.区分评价侧重点。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突出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关键生产技术难题要求,对知识技能型人才突出掌握运用理论知识指导生产实践、创造性开展工作要求,对复合技能型人才突出掌握多项技能、从事多工种多岗位复杂工作要求,引导鼓励技能人才培育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
3.实行特殊评价。对省内作出重大贡献的贯通领域高技能人才,实行特殊人才评价。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奖,或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或全省技能大奖、全省技术能手,或省部级劳动模范、省部级五一劳动奖章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省委省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等按我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开通职称评价“直通车”。
(三)支持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贯通领域符合技能评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申请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贯通领域助理级、中级、副高级职称,累计工作年限达到申报要求的,可分别申报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正高级职称不受年限限制,可直接申报相应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资格。为促进技工(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鼓励技工(职业)院校教师申报相应级别的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1.技能评价条件。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贯通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的要求,参加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综合评审等,应侧重技能考核。具有所申报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种)要求学历证书的,不再参加理论知识考试,注重技能水平考核。助理级职称在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1年后,其累计工作年限达到技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技师评价。中级职称在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1年后,其累计工作年限达到高级技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高级技师评价。
2.证书发放。贯通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如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为已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企业,可参加由本单位组织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认定合格人员由企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如所在单位尚未备案的,可参加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实施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认定合格人员由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落实有关待遇。对贯通领域取得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技能评价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结合岗位需要和个人意愿,进行相应的岗位聘任并兑现待遇。按照中央和我省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有关要求,鼓励用人单位对在聘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职级晋升等方面,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鼓励企业为各类优秀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设定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参照企业内部中高级管理人员标准落实待遇。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现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是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加强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协调,形成合力,规范实施,切实做好全省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工作。
(二)明确政策规定。贯通领域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要研究政策、完善制度,在职称评价条件标准中要完善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政策,为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申报评审提供政策服务。
(三)做好宣传解答。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积极引导广大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拓宽视野、提升能力,成为复合型高层次人才。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人社厅联系。如遇有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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